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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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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条界说,讲“法”

字最明白。

当时所谓“法”

,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法”

的哲学

以上述“法”

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

的观念进化的小史。

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

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

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

和“法”

混作一件事。

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

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发生的。

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

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

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渐渐产生的。

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

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

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

虽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势力。

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昭六年,西历前536年),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后二十几年(昭二十九年。

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

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他说: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尊字是动词,贵是名词)。

贵何业之守?……

这两句话很有趣味。

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都在“贵族”

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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