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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章 盐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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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是国家财政的大宗,又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

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历来都是官府专营。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的扩大,人口的日益繁稠,国家把食盐贸易垄断在自己手里日益变得不可能。

因此,宋代以来就有放开国家垄断,允许指定的官商进行经营的议论。

明政府将食盐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带动商业发展

明政府为解决“九边”

80多万驻军的粮饷供给,实施了军屯、民运粮、开中法三套制度。

亦即军士屯种自给,百姓向边镇输纳,商人纳粮中盐办法,习惯上称为屯粮、民粮、盐粮。

然而,北部长城一线地处高寒,屯田产量有限。

因此,政府每年征调北直隶、晋、陕、豫、鲁数省农民将交纳后的粮食运送到指定边镇。

但在交通不便,车拉驴驮的时代,要把数十万石粮食转运到边塞绝非易事,既妨碍农作,又成本很高。

洪武三年六月,山西行省将此普遍性问题奏报明廷,建议政府通过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让商人到大同仓交米1石,太原仓交米1石3斗,给淮盐一小引,然后凭盐引换盐运销获利。

这样既省运费,又能使边储充足。

朱元璋觉得此法利国、便民、惠商,下令全国推行。

洪武四年制定中盐规则,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

报中是盐商按政府的招商榜文要求,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地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

商人纳米中盐的条例由户部出榜,依军情、粮价、路途、利润酌定。

于是各边镇多召商中盐,盐的运销与军需供给有机结合。

商人为节省成本,干脆雇农民在边地垦种,就近给军卫仓纳粮,史称商屯。

开中法的实质是国退民进,放权让利。

明政府突破汉武帝以来盐铁垄断,将官营的盐业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用来解决庞大军需供给。

永乐以后,开中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纳米中盐、纳钞中盐发展为纳银、纳铁、纳麦豆、纳茶马、纳丝绢、纳棉布中盐等12种,从而使盐在产品交换中充当重要媒介。

开中法不仅使晋商迅速崛起,而且带动了明中后期黄河流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工商业的发展。

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开中法除有解决军需功能外,也是明政府与商人合作兴办公共事业,解决饥荒、漕运、灾民等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

永乐年间,为迁都和营建北京,朱棣两次诏令各地暂停开中,集中纳粮运京,以使北平粮储足够数十万工匠人等数年食用。

成化五年春,荆、襄、南阳数地遭灾,户部招商开中淮浙等盐18万引安置流民。

同年十月,又开中两淮、两浙、河东盐80万引于陕西赈济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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