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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眼前一亮 无效抵押合同有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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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22日。

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于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

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

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

合同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进行应诉。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22日。

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

用途:购商流材料。

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l0月23日止。

月利率为12.078‰。

此二期贷款由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

合同期届满后,原告称: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995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元。

尚欠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l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

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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