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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眼前一亮 无效抵押合同有戏(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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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声明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

主合同无效,抵押也无效。

但第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抵押无效。

二、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分段计付,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18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第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偿还上述债务。

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原告、第一被告各负担1250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兴华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雪片

夏天看完后,拿着判决书到了行长办公室,对王显耀说:“行长,你看服务社给全民企业借款都判无效合同,这可能在日后造成从物权控制方面出现一个混乱状态。

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就给第三者抵押和质押的贷款的依法清贷构成潜在的风险问题。”

王显耀听出夏天的话中,法律概念很明晰,不由赞扬了一句:“老夏,你好像读过法律专业一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准啊?”

夏天说:“专业水准说不上。

过去。

我因公因私打过几单官司,有点久病成医的感觉。

因为。

当时若不钻进去学习法律知识。

就意味着自己败诉。”

王显耀说:“一个人应该这样,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这事,我打个电话,请教中院的李副院长看看无效合同的判决怎么回事。”

说完,王显耀查了自己的通讯录,按下免提键。

拨通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李副院长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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