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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教育(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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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米赡学者,并立为书院。

各省设提举二员,以提举学校之事。

官家竭力提倡,而仍承认私家教育的重要,不可谓非较进步的立法。

此项法令,能否真正实行,固未可知,然在立法上,总是明朝的前驱。

明朝的学校,立法是很完密的。

在昔时把学校看作培植人才(政治上的人才),登庸官吏的机关,而不视为提高文化、普及教育的工具,其立法不过如此而止,其扩充亦只能到这地步了。

然而其法并不能实行,这可见法律的拗不过事实。

明朝的太学,名为国子监。

太祖看国子监是极重的。

所用的监官,都是名儒,规则极严,待诸生甚厚。

又创历事之法,使在各机关中实习,曾于一日之间,擢用国子生六十余人为布、按两司官。

其时国子诸生,扬历中外者甚众,可谓极看重学校的了。

然一再传后,科举积重,学校积轻,举贡的选用,遂远不能与进士比。

而自纳粟入监之例开后,且被视为异途。

国子生本是从府、州、县学里来的。

府、州、县学学生升入国子监的,谓之贡生。

有岁贡(按年依定额升入)、选贡(选拔特优的)、恩贡(国家有庆典时,特许学生升入国学,即以当充岁贡者充之,而以其次一名充岁贡)、纳贡(府、州、县学生纳粟出学)之别。

举人亦可入监。

后又取副榜若干,令其入监读书。

府、州、县学,府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其副概称训导。

学生各有定额。

初设的都由学校供给饭食,后来增广学额,则不能然。

于是称初设的为廪膳生员,增广的为增广生员。

后又推广其额,谓之附学生员。

于是新取入学的,概称附学生员。

依考试的成绩,递升为增广、廪膳。

廪膳生资格深的,即充岁贡。

入学和判定成绩的考试,并非由教谕训导举行,而是另行派员主持的。

入学之试,初由巡按御史或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主持,后特置提督学政,巡历举行(僻远之地,为巡历所不能至者,或仍由巡按御史及分巡道)。

学政任期三年。

三年之中,考试所属府州县学生两次:一次称岁考,是用以判定成绩优劣的;一次称科考,在举行科场之年,择其优者,许应乡试。

国子监生,毕业后可以入官的,府、州、县学生,则无所谓毕业。

其出路:只有(一)应科举中式,(二)贡入国子监。

如其不然,则始终只是一个学生。

要到五十岁之后,方许其不应岁试。

未满五十而不应岁试(试时亦可请假,但下届须补。

清制,缺至三次者,即须斥革),其学籍,是要取消掉的。

非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府、州、县学生除贡入太学外,亦非应科举不能得出路,这是实行宋以来学校科举相辅而行的理想的。

在当时,确是较进步的立法。

然而法律拗不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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