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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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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园户可以“准备粮米,雇召夫工“,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

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来。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开始征榷东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开始征榷蜀茶,实行“茶马法。”

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许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

,“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

,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

,“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

,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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