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第3页)
而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了,也就是拟判。
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拟出判决书草稿。
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
,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
但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子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各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
这叫做“同职犯公坐”
。
当然,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这样的“同职犯公坐”
机制,可以促使每一个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谨慎对待他经手的判决,从而最大可能减少出现错判。
像是宋太宗时,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
,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
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
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
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
,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
。
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
,被削籍为民。
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
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
。
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
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在所有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
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
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
。
“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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