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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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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

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

,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也就是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等等。

反正就是全部推倒重来,案子重新回到,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这叫做“翻异别勘”

,又是一个随着宋亡而消失的优良司法制度。

此外“翻异别勘”

也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

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

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

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

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宋人在诸州均设置两三个法院的意义,这时候便显示出来了,这叫做“移司别勘”

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

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

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

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

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前面说过了,会有一些心怀叵测的犯人利用“翻异别勘”

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于是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

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

,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

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

,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

或“五推”

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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