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第2页)
的司法程序,本来是很好的,可在宋亡之后就被残酷的蒙元给遗弃了。
因为那时人分四等,别说犯罪了,就算是杀人,最上等的蒙古人杀死最低等的南人,只需要赔偿一头驴,不得不说是一个时代的悲哀,文明的倒退。
同时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
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
以及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
,在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
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
,转入检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则可以翻供。
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
录问的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造成冤狱,例如使被告人屈打成招。
所以宋人坚持在庭审之后、检法之前插入了一道“录问”
的程序。
刑案未经录问,便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论处。
像是宋哲宗年间,开封府右军巡院审理一起涉及侮辱宋神宗的案子,案子审结后上奏哲宗,哲宗“诏特处死”
。
因为结案时未经录问程序,所以有大臣提出抗议“不惟中有疑惑,兼恐异时挟情鞫狱,以逃省寺讥察,非钦恤用刑之意。
请今后狱具,并须依条差官审录。”
最后,哲宗只好下诏,重申录问的程序不可省略,今后司法机关如审判不走录问程序,以违制论。
以宋代的惯例,对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是“聚录”
,即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
有些重案实在是事关重大,在聚录一次之后,往往还要从邻州选官,再录问一次。
如真宗朝的一条“刑事诉讼法”
规定“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狱具,请邻州通判、幕职官一人再录问讫。”
在录问时,若发现案情存在疑点,被告人可能含冤,录问官有责任驳正,否则要负连带责任。
“诸置司鞫狱不当,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
即出现错案之后,录问官按比推勘官罪减一等的原则问责。
如果录问官能够及时驳正错案,则可获得奖励。
“录问官如能驳正死罪一人者,命官减磨勘两年免两年考核,吏人转一资升职;二人者,命官转一官升官,吏人转二资;如驳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给赏。”
古人相信人命关天,因而驳正死刑判决,获得的奖赏最厚。
不论古今中外,在刑事审判中,多设一道把关的程序,嫌疑人便减少几分受冤屈的危险。
我们无法统计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为录问程序而免于冤死,但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录问的意义
北宋前期曾于京师设“纠察在京刑狱司”
,作为专门监察司法的机构,当时一个叫李宥的官员担任纠察官时,有一次录问开封府审讯的一个死刑犯,发现“囚有疑罪,法不当死”
,却被开封府尹往死里整。
李宥即给予驳正,并对开封府尹提出弹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职。
同“鞫谳分司”
制度一样,录问的司法程序,在宋亡后也被遗弃了。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