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第3页)
对于矿冶业,对非贵金属允许自由采矿和冶炼,官府课税;对金银等贵金属矿只能由官府经营,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等矿藏,必须取得官府批准,才得开采,未经官府许可,私自开挖者,以“窃盗罪”
论处。
对商业,明代承袭前朝旧制,对某些重要商品,如盐、茶等实行专营制度。
明律规定,盐和茶都由国家专卖,商人必须向官府交钱买“盐引”
和“茶引”
。
“引”
是商人运输货物的凭证,印有法定的重量单位。
明洪武元年修定的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罪者绞,有军器者斩。
其后在大明律盐法规定,凡犯私盐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
明朝统治者凭借国家权力,将有较大市场、利润较大的商品垄断在官府手里,使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缩小,极大地限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
对海上贸易,明初立法严禁私人出海,违者轻则杖100,重则处绞刑或斩刑。
到永乐、宣德两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贸易迅速发展。
到嘉靖三年起又屡颁禁海律例,结果私人海外贸易完全停止,严重摧残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
明朝的税法有田赋和商税,明初依照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其数额列入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和产业情况,每年审查一次。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制定耕地的总清册,将田主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分别登记,编成鱼鳞册,作为征税的依据。
田赋分夏税和秋税两种,夏税收麦,秋税收米,官田亩税五升多,民田亩税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
到明中叶,由于赋役苛重,人民纷纷逃亡,生产受到破坏。
自嘉靖至崇祯年间进行赋税改革,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
。
其主要内容是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中的力役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办法。
“一条鞭法”
既是税制化繁为简,又由实物税转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明代改变宋元以来商税繁苛的情况,规定商税率为130。
明神宗时,派出税监到全国各地去监督收税,逼得机户停机、窑主歇业、盐工抗税、矿工暴动、市民罢市。
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内监孙隆到苏州充任税监,他勒令除已征税外,每机加派白银三钱,丝织品每匹加银三分。
机户因此停工,几千织工染工失业。
生活无路的织染工匠2000人集结于玄妙观,公推织工葛贤等几人为首,高喊“赶走孙隆,杀死税棍”
的口号,冲向税监衙门。
斗争坚持了三天,打死税官、恶棍十几人,火烧了税监衙门,孙隆逃跑了,加派的税银取消了。
而在明之后,就是清,公元1614年,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各部落,建立了后金政权,制定了军政法令,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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