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第4页)
公元1626年,努尔哈赤的儿子皇太极即位,10年后被拥戴为皇帝,建国号大清。
这个在军事上节节胜利的马背上的君王,在取得全国政权后所考虑的问题是一个只有20万人口的弱小落后的民族,如何去统治有数千万人口的先进的汉族呢
为此他提出了“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
的法制思想,明确表示法制是“立国之本”
。
这一点表明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就表现出比较成熟的统治经验,他们懂得只有适应汉民族先进的生产力和经济关系,以及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才能够长期站稳脚跟。
清代的几位统治者皇太极、顺治、康熙,都是遵循这一思想路线从事立法工作的。
在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后,设置律例馆,组织了一个满汉官吏相结合的立法参谋班子,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
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颁行全国,这差不多是明律的翻版。
康熙时,对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在逐条考正原有律例后,编成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七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
此后,大清律被后世皇帝恪守“祖宗成宪”
,不再修改,而是用陆续增加附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
大清律例的产生历经四朝,历时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律文中规定的内容详尽。
它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从康熙时起,大清律未再修订,律文所没有规定的,便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来解决。
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则例”
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数量很多,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开始,例只作为律的补充,后来例的地位越来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从康熙至光绪,都编修会典。
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这些会典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经验,记载了清朝各机关的编制、职掌和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典,其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
清王朝除了强调法律政令的统一之外,还根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变通地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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