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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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被认定为辱骂朱元璋当过和尚,因“生”
音同“僧”
,作过贼,因“则”
音同“贼”
,徐因此被处死。
从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有大批文人学者因触犯文禁或忠言直谏而死于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产流亡的农民,对明朝的统治是极大威胁,所以明初一方面实行招诱流民,移民垦荒;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加以取缔。
大明律在人户以籍为定的基础上,立禁游食闲民之法,如逃亡山泽,不听官府“召唤”
,为首者处绞,抗拒者全体处斩。
明大诰也专列查禁流民的条款。
明朝为了恢复元朝末年被严重破坏的经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立法。
明初,为适应农业的发展,保证劳动力的需要,颁布法令释放奴隶,严禁诱骗掠卖良民为奴隶。
同时,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垦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
从公元洪武三年开始移民垦田,“徙江南民14万于凤阳”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迁山西晋城、长治二州的无田农民到河北、山东、河南一带。
凡移民垦田,都由朝廷发路费、耕牛和籽种,或免税三年。
许多荒地因而得到垦殖,自耕民的数量不断增加。
明朝的手工业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这种新的生产关系,首先在杭州、上海、南京、松江、苏州、景德镇等地出现,以丝织中心苏州为例,明末织机多达万台,工匠多达五六万人。
松江是棉纺中心,民谚说“买不尽的松江布,收不尽的魏塘今浙江嘉善纱”
,盛况空前。
“南松江,北潞安,衣天下”
,潞安在山西南部,每年供应皇室的丝绸料达5000到10000匹,产量仅次于江浙一带。
为了加强对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和控制,大明律专设工律一篇,对军民官府营造的申报审批、营造所需材料、财物、人工,制造器物的品种规格等等都作了规定,违反者治罪处刑。
明朝前期有官营和私营两种手工业生产组织。
官营手工业的生产规模比较大,经常有几十万技术高超的工匠轮番劳动。
行业多,分工细,明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工匠分轮番匠和住坐匠两种。
轮番匠每三年到京服役三个月;住坐匠固定做工,每月有13的时间为官府做工,月粮由国家支给,其余23的时间自由支配。
这种工匠比元代长年固定在官府生产的工匠,有了较多的人身自由,从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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