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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章 云泥 17(第2页)
1“明分使群”
的社会礼义起源说
以往的儒家学者都曾建筑过自己的外王学,而且大都把这种外王学的正当性诉诸于天道、天命,很少有人能够从现实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源出处证明自己的外王学。
荀子的经验知识的立场使他得以面对现实,回到现实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源出处。
荀子注意到,人与动物的不同而且得以优异于动物的地方,是人能群,即人能组织社会。
而人所以能“群”
者,在于“分”
。
“分”
即是建立社会等级,从事不同的社会分工,将社会协同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以面对自然、战胜自然。
“分”
是组织社会的根本法则。
而“分莫大于礼”
。
通过圣人的治礼作乐,将社会分为上下有序的等级,以解决基于物欲的争斗。
“分”
的标准就在于“礼义”
,即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礼法制度。
关于分靠什么维系,荀子有两个说法一是“分何以能行曰义”
。
一是“分莫大于礼”
。
显然前一种说法侧重于道德教化;后一种说法则侧重于礼法制度。
从“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的人性论出发,荀子提出了“名分使群”
的社会起源说,以论证礼乐教化之必要性。
2“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隆礼重法
在国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礼”
。
荀子认为礼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利欲关系中产生结果。
在治礼的过程中,不能只顾及人的欲望,而要让物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物质的增长和欲望的增长之间保持平衡。
在荀子看来,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欲的,而礼的作用则在对人的利欲的无限追求作出限制,二者之间不免有冲突。
为了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礼的遵循不免要诉诸于一种强制性。
由此,礼转为法。
因此,荀子常有“礼法之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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