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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江湖之人(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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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待访察,且令省窝访之弊”

,云云。

这是窝访参与地方法律事务的最好例证。

在明代,大江南北及山东等处都有窝访的存在,其参加者多为一些积奸巨猾,而地方上的富豪也不得不跟着与他们结纳。

窝访所为,“专以卖访买访等业,招权纳贿,假手报复,肆无忌惮”

随着窝访势力的扩大,也就陆续出现了一些行业组织,在淮扬等府,私称“躲雨会”

,其意是说“不避风雨”

;而在山东,则私为“三只船”

,其意是说“不畏风波”

访家其谋其术之巧,有时实在出人意表。

明末人陈仁锡深知其害,其中揭示道:

谨启访家之害也。

有永巷也,一白染卓。

叩者至,童子出开门,即入,仍扃第二门。

以白镪置卓,维书某人单款,趋出。

主人收镪,抄誊,不面一人,不留一笔,盖亦巧矣。

欲陷某为次犯,于是借一极恶人为之首。

首恶如是,次犯可知,而其意非为首也。

欲陷某为首犯,于是又借一极恶之人为之次。

次恶如是,首恶可知,而其意非为次也。

于是以不相识之人牵作一人,以不相干之事并成一事,戍者戍,徒者徒。

间遇明府推评暴白,而家已罄矣。

在地方上,朝廷官员的黜陟之权,由巡抚、巡按共同操持,而瘅恶之权,仅由巡按一人所操。

究其实,也并非自操权柄,而是将它委任于府中的推官。

推官也不是自操权柄,而是将其委任于胥吏。

于是,就出现了这些“窝访”

他们与胥吏相与为奸。

窝访的做法,大体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卖而纵之”

,于是凶人可以漏网;二是“买而内之”

,于是善类蒙受无辜之累。

当时江西贵溪有一处访家的巨窝,各处“采访者”

全会聚于此。

后被地方官所破,从中找到了他们交通为奸之状,如凡是官吏士民各种不法之事,他们全都“款列而籍记焉”

将这些记录下来,就是他们吃饭的本钱。

明代的史料已经真实地揭示了下列事实,自嘉靖以后,一些地方上的上司官员也已经开始“访察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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