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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江湖之人(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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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时南直隶丹徒县,有徐义等数人,不事生产,只是持人短长,通过告讦以取钱帛。

他们共刺血誓,发誓生死无相背,以此吓诈当地百姓。

至成化年间,讼师更是有增无减。

在南直隶苏州、常州一带,讼师成了一种令人艳羡的职业。

他们中有些人本身就是罢闲的吏典,曾在衙门中混过饭吃,熟悉官场的法律程序,藉此替人写状纸,捏词教唆,有时甚至鼓动事主直接上京城击登闻鼓,告所谓的“御状”

另外,在常熟、江阴等县,也有一些富户,不安本分,用钱雇觅他人,出名告状。

每当此时,讼师就有了用武之地。

自正德、隆庆以后,在北直隶的保定、真定二府,更是出现了一些号称“刁头”

、“歇家”

的讼师。

刁头又称“圆头”

,其特点是“聚党伙告,欺戕善类”

歇家本指开店之家,以安顿过往行旅客商为职业。

但在明代,这些歇家也接待告状之人,并包揽词讼,所以也有讼师之意。

刁讼牵连,觊觎的当然是厚利,而其获利之法,也是名头繁多,如在湖广蕲水县,就有“打铺”

、“大网”

之名。

(三)访行

访行也是明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大陋习。

说到访行,不能不先谈“访恶”

与“窝访”

明代巡按御史访察恶人这一举错,究其源头,当始于历史上的“收取人”

而明代的访恶,则诸如武断之豪,舞文之吏,主讼之师,均得以访察。

窝访的出现,则与明代官员的考察制度密切相关。

按照明代制度,京官考察,主要凭籍台谏与吏部的访单。

又据明代的制度,匿名文书当然是被朝廷的法律所禁止的。

但在内外官员考察之时,吏部发出的访单,等到填注缴纳之时,上面却不落姓名,即使在上面开列秽状满纸,也不知究竟出自谁人之手。

地方上巡抚、巡按等考察府、州、县官员,除了寄耳目于吏胥之外,最为重要的是,地方官的毁誉,主要采自“窝访”

,于是一些不肖的府、州、县官,就“阴结窝访,阳事上官,而吏事毕矣”

窝访起到了左右地方官毁誉甚至仕途的关键作用。

窝访的存在,并不仅仅局限于访察地方官员的政绩乃至声誉,有时也承担地方上法律诉讼案的实情。

万历十五年(1587),都察院左都御史詹仰在奏疏中就主张“严禁访察”

,其中建议“御史亲受词讼,虚心谘访,则奸恶毕见。

或拿问执问,自足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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