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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方与明代社会生活(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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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以为乡下人愚笨,称他们为“柴头”

(北京人土语)、“豺头”

、“杓子”

、“艮头(”

杭州人土语)、“酒头(”

嘉兴人土语)、“鹅头”

(苏州人土语)。

城市中的巨猾恶棍、游手无赖,利用农民的穷困或无知,诱骗贩掠其妻子儿女。

如在河南汝宁府固始县,一些巨猾无赖专做诱人寡妻或掠人男女的肮脏勾当。

在广东东莞,嘉靖、隆庆年间被拐骗到澳门卖给葡萄牙人做仆妾者,就有上千人之多。

即以海南琼州为例,城市人同样看不起乡下人,称乡下人为“蛮子”

;但乡下人也看不惯城里人,称他们为“赤父”

城里人与农民所处环境的差异,造就了城里人在心理上的部分优越感。

他们看不起农民,将农民当作取笑的对象。

在江南的城市中,俗尚奢靡,人情乖离,竞相将“本实”

的农民作为“嗤鄙”

的对象。

市井小民,百虚一实,不事本业,将“四方之人”

,尤其是乡下人,视若“椎鲁可笑”

聚在市廛上的游手无赖,更是看不起田野之民,“诮胼胝为愚”

如果一个人闭户不出,终身未到过城市,就会“父兄羞之,乡党不齿”

城里人好讼见官,习以为常。

小有纠纷,动辄打官司,视若儿戏。

尤其是一些刁头、歇保,专以打官司、把持民间诉讼为业。

一般说来,除了民风好讼之地,农民多不见官,遇到七品芝麻官下乡,鸣锣开道,躲避惟恐不及。

明代有一句谚语:“衙门日日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乡村农民是轻易不打官司的。

民间诉讼,多由地方老人调解。

城市与乡落之间,在明代的地方志记载中,就有“风习大概不同”

之说。

明代《潮阳县志》的作者就将风俗划分为“国中之俗”

与“乡间之俗”

所谓的国中之俗,是指生活在城郭中的人们的习俗。

显然,市井与乡村的风俗极为不同:“居市井者多夸侈,居山野者多粗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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