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卷周易六十四文译解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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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蛊》文今译与解说
(原文)
“蛊、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干母之蛊,不可贞。
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裕父之蛊,往见吝。
干父之蛊,用誉。
不事王候,高尚其事。”
(译文)
“十八、事业处理得当,大亨通,并利于大业的完成;但这非是一日之功,应有一个过程。
继承父亲的事业,是有儿子在父亲故后所继承,没有过失。
鞭策努力,最终事业是吉祥的。
若继承母亲的事业,是不应当那样做的。
继承父业,虽有小的悔恨,但没有大的害咎。
丰富光大父业,向前发展会出现一些困难;但继承父业,会得到赞赏。
不谋取王侯的地位,敬重与崇尚所继承的父业。”
(解说)
“蛊(gú)”
:《广雅·释诂》蛊,事也。
这与《易传·序卦》里说的一样,“蛊者,事也。”
“事”
:事情,职务,从事,侍奉等意。
本篇里的“蛊”
当事情,或从事讲,不是“蛊”
的本义。
本篇题目内容是“蛊、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
从“蛊”
的判词来看,是好事情,好结果。
说明“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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