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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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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排”

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

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

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

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

公元1169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

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

此后各处仿行。

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

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

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

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

《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

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

,则亦是行差役法的。

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

,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

。

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

。

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

。

置“里正”

,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

又置“主首”

,以佐里正督察非违。

置“壮丁”

,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

一人,掌同里正)。

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

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

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

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

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

、“邸舍”

、“车乘”

、“牧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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