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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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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

、“在官闲田”

和“私田”

的区别。

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

(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

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

。

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金则官地输“租”

,私田输“税”

。

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

税则“夏税”

亩取三合,“秋税”

五升。

又纳“秸一束”

,计重十五斤。

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

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

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

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

,亦名“牛头税”

。

“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

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

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

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

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

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则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

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

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第四章第二节。

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

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

寻又变为招募。

绍兴以后,讲究“推割”

、“推排”

之法。

推割者,田产倘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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