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18页)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
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
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做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
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第十三章第一节。
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
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
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
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
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作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作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
)。
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
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薪蒸,以围为单位。
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
征收之期,则“夏税”
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
“秋税”
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
,包括在里头了。
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
,这便是于“庸”
之外再取“庸”
。
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
,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
之外的。
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
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
和“折变”
。
“支移”
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
。
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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