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17页)
而动以鞭挞施之于士大夫,尤其是一个缺点。
《金史》说:“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
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
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
有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
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待宗室少恩,待士大夫少礼。
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
可见用刑宽平,和养人廉耻的观念,不是浅演的民族所能有的。
元朝的情形则又是一种,他的用刑是颇伤于宽纵的。
而其所以伤于宽纵,则大抵因政治废弛之故。
按《元史》说:“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
这所谓严刻,也不尽是金律害他的。
只要看乃蛮皇后的旨意,奥鲁剌合蛮所出的主意,令史不肯宣传的断其舌,不肯书写的断其手,就可知道蒙古人的用刑是怎样的了。
“世祖时始定新律……号曰《至元新律》,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
至英宗时,复……取前书而加损益焉……号曰《大元通制》。
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
亦用笞、杖、徒、流、死五刑,而笞、杖皆减十为七。
《元史》说:“……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烦琐。
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例,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
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识者病之。”
可见得元朝用刑的宽纵,全是政治废弛的结果。
至于“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
,则大约是受喇嘛教的感化,和纵囚祈福同一心理。
这种煦煦为仁的好处,实在敌不过“令西僧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
的坏处。
要知刑罚是贵于“平”
,固不应当“严酷”
,亦不当一味“宽纵”
的。
又元朝因笃信宗教之故,当时的宗教徒,在法律上也颇享些特权。
看《元史·刑法志》所载下列两条可知。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
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
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
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又
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人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
第五节 租税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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