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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16页)
“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
余无改焉。”
“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
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
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
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
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
。
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
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
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
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
、“炮掷”
、“钉割”
、“脔杀”
、“分尸五京”
、“取心以献”
等种种非刑。
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
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
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
(《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
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
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
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
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
。
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
“所用刑法,皆从律文。”
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
颁行中外”
。
海陵时,屡次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时,诏重定之,名《大定重修制条》。
章宗时,又照唐律的样子,重修律令格式。
并于律后“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
,名曰《泰和律义》。
金朝的法律,似乎比辽朝进步些。
但是他的用刑,也是伤于严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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