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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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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罚,见于书传上的,也随时而有。

怕儒家的话仍不免“改制托古”

的故技,未必实际如此。

赎刑之法,见于《吕刑》。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一锾六两(夏侯、欧阳说,见《周礼》职金疏),也很重的。

刑狱之制,今文不详(《北堂书钞》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里,周曰囹圄。”

《意林》引《风俗通》同)。

《周礼》:“掌囚,掌守盗贼。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

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

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也和监狱相类(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

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则类乎后世的徒刑)。

审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

《王制》说: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必之刺。

有旨无简,不听(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

附从轻,赦从重。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注:必合于天意,《释文》论音伦,理也。

注同)。

邮罚丽于事(注:邮,过也,丽,附也。

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注:意,思念也。

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当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

而“蔑视个人的自由”

,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

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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