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2页)
之文,说《周礼》所载是中典,五刑之属三千是用重典。
按《唐律疏义》卷一,《玉海·律令门》引长孙无忌《唐律疏》,都引《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
,则郑玄说夏刑三千,不为无据;但不知《周礼》司刑所载,果有所本否。
《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白虎通·五刑篇》:“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或曰:挞笞之刑也。”
或说似本于此),扑作教刑(《史记·五帝本纪集解》:“郑玄曰:扑,槚楚也。
扑为教官为刑者。”
按就是《学记》所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金作赎刑。
郑注:“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
此之谓九刑。”
(《周礼·司刑疏》引)按《左传》载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见上),又载季文子说“先君周公制《周礼》……作誓令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文十八年)。
则九刑古代确有此种刑法,其起源当亦甚古,郑说应有所本。
人民应守的规则,虽由乡官公布;至于犯罪之后,怎样惩罚,却是守“秘密主义”
的。
所以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左传》昭六年)“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夫晋国,将守唐叔所受之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昭二十九年)大概把用刑罚看做在上者一种特权,要它变化不测,才好叫手下的人惧怕;和“法治主义”
,实在大相背驰。
然而除刑书刑鼎之外,又有“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定九年)。
“成文之法”
,渐次公布;“秘密主义”
,渐次破坏,这也可以觇世变了。
照儒家的说法,古代用刑,但以五刑为主,此外更无甚酷刑,而且“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左传》昭二十年。
《孟子·梁惠王下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
《书·甘誓》:“予则孥戮汝。”
孥,当作奴。
言或奴或戮,并不及是连及妻子,见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可谓文明极了。
然而据《周礼》,就有“斩”
、“搏”
、“焚”
、“辜”
之刑(“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注:“斩以斧钺,若今腰斩也。
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搏,当为……膊,谓去衣磔之……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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