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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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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

可见当时士师所办的事情,都是乡官移过去的。

《周礼》的话,并不是凭空乱说。

至于公布法律,也是在乡官手里的。

所以《周礼》说:

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管子·立政篇》也说: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君前。

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

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

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

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

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朝致属吏,皆受宪。

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

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

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吏,罪死不赦。

可见当时一切法律都在乡官手里,和后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样。

至于所用的刑罚,最早的就是“五刑”

。

《白虎通》说:

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从陈立《疏证》本)。

中国古代,什么事情,都是取象于五行。

五刑取法于五行,其义是很古的。

有人据《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说五刑是汉族效法苗族的。

按古代所谓苗民,并不是现在所谓苗族,第三章第二节已经证明,现在可毋庸再说。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

只是说唐虞有刑而不用,苗民却要用刑;并不是说唐虞以前,没有五刑,要取法于苗民。

所以又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御览》六百四十五)。

《御览》又引《慎子》“有虞氏之诛,以檬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鞞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

。

倘使前此没有墨、劓、刖、宫、大辟,所象的又是什么?象刑之说,本不足信(《荀子》便驳它,见《正论》篇;《汉书·刑法志》引其说)。

然而就照它讲,也不能说五刑是苗民制的。

五刑的科条,《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罪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礼》司刑则说:“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二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

《汉书·刑法志》又根据《周礼》“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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