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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章 刑拘后再谈和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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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还有个时机的问题,你是律师,应该不用我多说。

如果你们双方都有意愿和解,对你们双方都有好处,也有利于矛盾化解。”

赵慕慈犹豫半晌:“我需要的是对方真正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对我本人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在这个基础上,和解才有可能。

如果还是仗着有钱毫无诚意,一副嚣张不可一世的模样,那不必再谈。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警察:“上次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不和解了吗?”

赵慕慈:“是。

具体您可以找对方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形。”

警察:“明白了。

这样,我先跟对方再沟通一下,你这边也先考虑考虑,等一下我再跟你联系。”

赵慕慈:“请这两位犯罪嫌疑人分别提供书面签字的道歉声明给我,作为和解的一个条件。

不过分吧?”

警察:“合理。

其他方面呢?”

赵慕慈:“他们要和解的,先听听他们的方案。”

警察说好。

赵慕慈道谢,挂了电话。

警察说的没错,索赔以及和解,都有个时机的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在移交法院审判之前,是和解及赔偿的最佳时机,因为此时罪名和刑罚都未定,尚有争取和回旋的余地,被害人的要求,只要不是超出承受能力的,基本都有谈成的可能。

因为和解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理。

如果判决出来再去谈赔偿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机已过,罪方没有了可期待利益,赔偿或者和解的意愿都比较小,甚至有可能跟受害人针锋相对,寸步不让,那时维权就很辛苦了。

这些赵慕慈自然是懂的。

方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过是想表明自己有公事公办主张权利的渠道,并不是一定要走和解这条道路,挂个门帘而已。

警察又打过来了,说刚才已经跟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沟通过了,他们有十足的诚意来和解,请放心。

时间可以安排在周六,就是赵慕慈来提交证据的时候,免她二次奔波。

赵慕慈本来也就是要出一口恶气,如今对方肯和解,也肯书面道歉,也可以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于是她答应了,周六去派出所再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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