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离奇的香艳哀求下(第2页)
,但胜之却“顾其徒大笑”
。
此后,苏东坡常向人提起这事,“为蓄婢之戒”
。
后人谈起此事时多有指责,认为这位小妾胜之人性凉薄。
然而,周作人却表示理解,认为苏东坡的哭和小妾的笑都是真情流露——“七情皆可哭”
。
人们在怒极时也可一哭。
胜之的大笑,难道不是一肚子的怨气怒气使之愤极而笑吗!
其实,他们都没注意宋代关于妾婢的法律。
宋代法律规定,妾是有服役年限的。
法律还规定此服役年限需连续计算,最多三年。
也就是说,如果你买了个女人做妾,一年后又转卖了,你转卖的只是“使用权”
,她在新主人那儿再干两年,干够三年后,“所有权”
又回到她自己手里,她自由了。
到服役期满,如果小妾觉得她在主人那里“薪水高福利好,而且颇有升值潜力”
,因此不愿离开,那么她就要面临“转职”
,一个办法是升任“夫人”
——这么做手续复杂,比较麻烦;退而求其次,则转为婢女。
宋刑统规定,婢女的最高服役时间为十年。
转为婢女后,她可以继续服役七年,如果还是升职无望,又不愿走,宋人还有一个钻法律空子的办法,那就是转为“养女”
,养女没有服役期限。
至于主人与“养女”
生的孩子该怎么算辈分……那就是宋人的一笔糊涂账,与你我无关。
宋代,“妾婢”
两个字是连用的,专门做劳役的女孩被称为“女使”
,也就是“使女”
的意思。
赵兴最近翻宋刑统时发现了这一奇怪的现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做人妾婢实际上是宋代女人的一种打工方式,宋人的妾婢就是一群“宋代打工妹”
,她们靠出租自己挣取嫁妆,所以就有了“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营生”
,“虽蓬门贫女,亦有一两件锦衣罗裙、几样头饰。”
打工女如果与老板有了感情,则继续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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