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第18页)
是模范,“以”
即是用。
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
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
又《系辞传》:“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
法字正作模范解。
(孔颖达《正义》:“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
)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
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
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
(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
到了墨家的后辈,“法”
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
《墨辩·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
佴,所然也。
《经说》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尔雅·释言》云:“贰也。”
郭注:“佴次为副贰。”
《周礼》:“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
郑注:“贰,副也。”
我们叫抄本做“副本”
,即是此意。
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
,拓本是“佴”
,是“副”
。
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
(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仪篇》)。
(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也是法。
(三)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辩》“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的话,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
荀子说:“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
(《天论篇》)墨子的“尚同主义”
要“壹同天下之义”
,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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