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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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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模范,“以”

即是用。

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

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

又《系辞传》:“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

法字正作模范解。

(孔颖达《正义》:“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

)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

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

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

(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

到了墨家的后辈,“法”

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

《墨辩·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

佴,所然也。

《经说》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尔雅·释言》云:“贰也。”

郭注:“佴次为副贰。”

《周礼》:“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

郑注:“贰,副也。”

我们叫抄本做“副本”

,即是此意。

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

,拓本是“佴”

,是“副”

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

(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仪篇》)。

(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也是法。

(三)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辩》“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的话,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

荀子说:“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

(《天论篇》)墨子的“尚同主义”

要“壹同天下之义”

,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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