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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白话文(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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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

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

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十六、内史杂

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

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

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

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

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廄律》行事。

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

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

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

侯、司寇以及众下吏,都不准作官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

贮藏谷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足用为度。

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

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

贮藏谷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

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芻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

令人不得靠近居住。

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

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

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

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

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

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

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

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

十七、尉杂

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刑律。

十八、属邦律

各道官府输送隶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必须写明已领口粮的年月日数,有没有领过衣服,有没有妻。

如系领受者,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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