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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节 现代化的人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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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还“懂一点辩证法”

就更好;“法治中有人治,人治中有法治,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才是最完善的”

。

顺口呼法治的人就多了。

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糊涂的“人治”

者,本来习惯于搞搞人治的,看大家都在讲法治,于是也讲法治,却不清楚法治与人治有何不同(忍痛说法的人,却深知法治意味着什么),直到依法办事“不顺手”

,才会缓过神来。

比如一个人管政法工作,整天讲“法治”

,因为有人顶撞而发话“可恶,要处理”

,依法却不能处理,于是感叹“咦,怎么动不了他,连我也要依法吗,太不方便了”

。

我曾经设想,司法机关里的人可能是最有法治信念的,可是见到一些例子,便知里面也大有“人治主义者”

,他们的“法治”

是根本不约束自己的。

例如合肥有一个人与电信局打官司,法院要他撤诉,这人提出,电信局不把事情说清楚并恢复自己的名誉就不撤诉,法院的人却勃然作色:“电信局要名声,你不撤诉,我就判你败诉,看你怎样!”

(《南方周末》1997年11月21日)又有一个包头居民被电信局找去打官司,事实本来清楚,法院却几次枉法裁判,使小官司越打越大,从基层法院打到高级法院。

看来这法院中人把自己当成了法律的化身,因为“我在执法,所以按我的意思来治就是法治”

。

这很有点“朕即法律”

的影子,不还要更坏一些,“朕”

只有一个,而假如在某个机关工作便当然成为“法律化身”

,就不知会有多少个“朕”

“要法治,不要人治”

成了一种社会共识,这是很好的,但见到这种共识就开始乐观,也是没有来由的。

现代社会,人治也会现代化地自称为“法治”

的。

忍痛说法治和顺口呼法治的人说话管了用,所谓“法治”

就只会是“现代化”

人治的另一种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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