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七案外有案行长神情恍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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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该材料分发给行长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赶写着准备市中院开庭的《关于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明》,陈业打电话给夏天:“老夏,我现在在中级人民法院,你帮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好的,你不要放电话,我马上告诉你。
》頂點說,..”
陈业:“我要准确的。”
夏天拿出文件夹,打开利率表,:“陈行长,是月息1.078‰。”
陈业重复着了一句:“1.078‰月息。
好了!”
完放下了电话。
夏天想道:“估计是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拆借案开庭了,陈行长在独自忙这事。
他被当年的同学折腾成着样,也是不值。
看来,还是‘少吃咸鱼少口干’的好。”
好一个陈业“在独自忙这事”
!
来也是,这笔业务从头至尾都体现这一特:陈业力主独自拆出,资料档案由他独自保管,原来准备偷偷独自收回,但现在却变成独自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有一以贯之的是,这笔打官司的文书资料像拆借资料一样,仍由陈业自己独自保管,因为他担心问题外泄,若被人上达到总行,句难听的话,若是只断了他的三顿,处罚还是轻的。
因此,这事除了为一把手的王显耀知道外,夏天也只因王显耀提了一下,了解个大概。
而要解决问题,只能由他自己一个人着忙。
不仅如此。
整天还神经兮兮地担心进一步东窗事发而身败名裂。
夏天在继续写着准备打印的文件,由于王显耀近来不是经常到支行来。
夏天还叫韩妞编好了文号,只待行长签发后就立即打印成文。
当时的文稿是: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56号
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4月至6月贷款给我行的股东之一的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有关情况明如下。
并提供举证材料(见附件)。
一、贷款有关情况。
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因合筹建汽车城项目缺乏资金,于1994年4月至6月间向我行累计贷款1550万元,其中,1、以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名义贷款4650万元,用岸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9套房地产建设权押。
、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
首次签合同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呈报宝安规划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业用地15.5万平方米抵押。
在具体操中,因为该地块没有交清地价,无法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当时,我服务社考虑到与岸尾公司的股东关系。
采取一边贷款,一边办手续,一边催还款的办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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