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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九章 皇室介入(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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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名家杰作都显著减少,前后反差甚巨。

录鬼簿初稿成于至顺元年1330左右,考虑到兴衰变迁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杂剧中心的南移应该从几年或十年前的仁宗、英宗朝就已经开始,这与元代戏曲禁毁立法的高峰时期在时间上大体吻合。

因此,马致远、郑n、乔吉等大批名家南迁,与禁毁政策恶化了大都的戏曲生存环境不无关系。

综上不难看出,元代的戏曲禁令,大多是对表演形式的禁绝,如不许聚众等等,而到了明代,则更加的细化严格。

公元136年皇明nn建立之后,朝廷对戏曲编演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严禁业外人员参与演出。

戏曲在元代传播极盛,以至在当时掀起了演员与观众充塞街市的狂热局面,此种习气一直延续至明初。

朱元璋认为,世人如此沉迷娱乐而废弃生业,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

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朱元璋下令大力整治游乐之风,严令禁止一切业外人员参与戏曲编演。

为推行此令,朝廷甚至不惜用酷刑。

如府军卫千户虞让之子虞端,因违禁吹箫唱曲,被割去上唇和鼻尖。

并且朱元璋除了严惩违禁人员外,还通过歧视优伶的方式来阻止业外人员参与演出。

如明廷冠服之制规定,伶人须戴绿头巾。

绿头巾借指妻有外淫的男子,时人以“乌龟”

辱视之。

可见,当时优伶毫无尊严可言。

不过,这种示辱的服饰只用于供娱乐演出的优伶为了显示皇权的威严,供朝祭和庆典的乐工冠服不受此限,其服饰往往更庄严华丽。

明廷歧视优伶之政策远不止此,其他的诸如禁止乐人女子与官吏及其子孙通婚,不许娼优隶卒之子弟进入社学,娼优子弟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等。

第二,严禁传播n之乐。

朱元璋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稳固统治,十分强调戏曲的教化功能,他在榜文中规定“娼优演剧,除神仙、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不禁外”

,其他剧目一律禁演。

从此禁令可知,不仅有损朝廷威严的剧目不能演,对朝廷无关褒贬的剧目也不能演。

这样,剧目是否利于治化是判定其演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

如高则诚琵琶记,因其宣扬忠孝节义的思想倾向而备受青睐,获得朱元璋的高度赞誉。

“五经、四书,布帛菽粟也,家家皆有,高明琵琶记如山珍海错,贵富家不可无。”

事实上,当时朱元璋禁演的主要是淫词艳曲之类剧目,故尝谕曰“礼以道敬,乐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为治元时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

今所制乐章颇协音律,有和平广大之意,自今一切流俗喧譊n之乐悉屏去之。”

在朱元璋看来,那些叙写淫媟情态的剧目会荡惑人心、乱人心术,有碍儒家思想治化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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