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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九章 皇室介入(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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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例十分笼统含糊,尽是些如“量情断罪,并行禁约”

的字样,使得惩处措施难以付诸实际操作。

这种不成熟的戏曲禁毁法令到了元仁宗朝有了根本的改观。

元仁宗有着较高的汉文化修养,他拜汉族名儒李孟为王傅,从小接受儒文化的教育,认为“修身治国儒道为切”

,“儒者可尚,以能维持三纲五常之道也”

元史仁宗本纪,下旨翻译、刊刻大学衍义,广赐朝臣。

随着对儒家思想的重视,对思想文化的控制也随之加强,仁宗时期的戏曲禁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其特点与成熟之处表现如下

1、禁毁法令颁布频繁,密度高,强度大。

元仁宗在位九年13111320,共颁布五道戏曲禁毁法令,平均不到两年就有一次,占现存十一条元代戏曲禁毁法令的近一半有三条法令的颁布时间不详,其中“立集场唱淫词决杖”

条疑为仁宗朝制订,与现存明代朝廷颁布的戏曲禁毁法令数量相当。

这样的禁毁密度是空前的,即使在明清时期也属罕见。

2、可操作性强,将法律责任具体落实到组织者、演唱者、社长、所属官员和失察的主管部门等,并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分缕析,十分明确。

如在“禁治集场祈赛等罪”

中,对组织者是“为首者笞五十七下,从者各减一等”

,唱词主角是“决四十七下”

,社长等人“决二十七下”

,故纵者“各加一等”

,禁治不严的州县正官“各决一十七下”

,失察的路府正官提调“各罚俸钞一月”

等等。

3、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以“禁治集场祈赛等罪”

为例,其针对元代戏曲存在形态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把对“迎神赛社”

与“主集唱词”

予以分别对待,对“主集唱词”

的责任认定更加细致明确。

并且增加了“故纵者各加一等”

这一条款。

这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更具针对性,尽量堵住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

此外还有集中对演唱者的打击。

尽管元代的刊刻业比较发达,但戏曲尚未成为案头,文本形态还未占据主要地位元杂剧是舞台的艺术,以演员为中心的现场演出为主要传播方式,这种戏曲形态与传播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易于直接认定,所以禁毁立法主要着眼于此。

现存元代戏曲禁毁法令尚未出现对戏曲刊刻的禁毁,只有元史刑法志“大恶”

与“禁令”

两条涉及创作者,但其它的基本上都明确宣示对演唱者的惩治。

三、戏曲禁毁法令对戏曲生态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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