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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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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

余无改焉。”

“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

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

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

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

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

。

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

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

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

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

、“炮掷”

、“钉割”

、“脔杀”

、“分尸五京”

、“取心以献”

等种种非刑。

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

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

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

(《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

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

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

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

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

。

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

“所用刑法,皆从律文。”

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

颁行中外”

。

海陵时,屡次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时,诏重定之,名《大定重修制条》。

章宗时,又照唐律的样子,重修律令格式。

并于律后“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

,名曰《泰和律义》。

金朝的法律,似乎比辽朝进步些。

但是他的用刑,也是伤于严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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