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第4页)
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遵循“刑乱国用重典”
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公元洪武十八年颁布了大诰。
“大诰”
,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
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被编成尚书大诰。
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
明大诰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
它不但任意扩大了族诛、凌迟等酷刑范围,还公然把早已废除的肉刑列在大诰上。
例如,挑筋、断指、刖足、割鼻、断手、阉割等。
明大诰不仅是办案的根据,还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必修课程,朱元璋下令“全民人人诵习”
。
要求塾师宣讲大诰,民间也要习读大诰,做到家传人诵。
甚至家藏大诰,犯罪可减等处罚。
全国争购大诰成风,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为进身之阶,争相讲读。
朱元璋为什么这样重视立法
在皇明祖训中有他一段话可以得到解答。
他说他“起兵40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
,他有能力驾驭臣民。
但是后世子孙是“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
,他们将来做皇帝时,恐其威严不足,所以要制定一部“历代相承”
的法律,使“子孙守之”
。
一句话,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
到建文皇帝即位以后,认为重典治国、法外用刑,有害于“情法适中”
,明大诰才逐渐废弃不用了。
可是大明律和大明诰虽好,但也并不是完美的,只适合某一个时期,毕竟制度是要与时俱进的,像是到了孝宗时,此时明代已经历经一百多年了,大明律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为了巩固统治,于弘治十三年,又制订了问刑条例279条,其中主要内容
除官吏渎职罪加重惩罚外,一般犯罪均改重从轻;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禁止贩卖官私引盐和盗掘矿产等等。
这个条例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过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辅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来刑事条例的立法经验的总结。
又过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推行新政,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剧烈变动,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现轻重失宜的弊端。
于是又重修问刑条例,加重了对侵占公私财产罪的刑罚,对于威胁明朝社会安定的“逃聚山谷”
的流民,采取重法制裁,加强主义集权统治。
到明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量刑上含糊不清、区别不明的特点,从进一步规范化的角度,又修订问刑条例,对强行贩卖私盐的行为,从重打击。
以上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对问刑条例的修订,是明朝中后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价值在于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突破了朱元璋的严刑来维护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使刑事条例达到规范、划一,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和效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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