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第2页)
元律确认蓄奴的合法性,确认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残余。
奴、婢或称“驱口”
、“流民”
,是最受压迫的社会阶层,其处境近似奴隶。
他们世世代代当牛做马,遭受主人的鞭挞、凌辱,甚至被买卖。
当时的陕西行省行政长官张养浩写了一首哀流民操的长诗,对丧失土地沦为“流民”
的农民,作了描述。
诗中写道
哀哉流民为鬼非鬼,为人非人。
哀哉流民男子无温饱,妇女无完裙。
哀哉流民剥树食其皮,掘草得其根。
哀哉流民昼夜绝烟火,夜宿依星辰。
哀哉流民朝不敢保夕,暮不敢保晨。
哀哉流民死者已满路,生者与鬼邻。
哀哉流民一女易半粟,一儿钱数文。
这些诗句充满着劳动人民的血泪,比较深刻地反映元朝的阶级矛盾,暴露了当时社会的黑暗面。
因此,元朝确立了一整套由蒙古族地主贵族所垄断的司法体系。
而中央司法机关除刑部和御史台外,还设立了管理蒙古族贵族事务、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宗正府。
它负责审理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
另外,还专门设立宗教审判机关宣政院。
僧侣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僧侣的奸盗、诈伪、致伤人命等重大刑事案件由地方长官审理后报宣政院,其他刑事案件由寺院主持僧审理,地方官吏不得过问。
僧俗之间纠纷,则由地方长官约会寺院主持僧一起审理。
这种司法制度确认了僧侣在司法审判上享有特权。
元代的司法审判权除宗正府和宣政院掌握外,还设有中政院、道教所和枢密院分别掌管有关案件。
中政院是执掌宫廷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内廷官吏的案件。
道教所是执掌道教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与道教有关的案件。
枢密院是执掌军事大权的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军官案件。
可见,元代的司法管辖,不仅实行地区管辖,也根据民族、身份、宗教的不同,实行特别的专门的管辖。
因此看来,元代的蒙古族贵族实行野蛮与落后的统治,根本谈不上法制秩序。
虽然元律也规定了回避、上诉、量刑等制度,但实际上司法官员根本不去执行,形同虚设。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任意不任法的朝代。
正如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在其名著窦娥冤中通过剧中人所说的“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
,“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
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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