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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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分析出现在这十二个不同器物上“刻符”
的组合规则及刻写形状。
从这十二个器物上出现的三十六个“刻符”
(不包括“图六”
“卜骨”
正面上的一个残缺不全只有四个刻划的“符号”
;也不包括“引用资料(三)”
里所举例的摹本上的一个“六联体”
刻符。
上面出现的“38个六联体刻符”
说法,是把“引用资料(三)”
里所举例的摹本上的一个“六联体”
刻符也计算了进去。
此处给于纠正,应是十二个不同器物上36个“六联体”
刻符)来看,应是“六联体”
的组合,即每组是有六个刻划符号组合。
我们还能看到这些“六联体”
的“刻符”
,刻写在不同器物上时,少者是一个“六联体”
的“刻符”
,而多时在一种器物上却刻写上去十几个这种“六联体”
的“刻符”
。
从这十二个器物上刻写有“六联体”
符号来看,十二个器物中有四个器物,分别只刻写有一个“六联体”
符号;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两个“六联体”
符号的共有两个;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三个“六联体”
符号的也有两个;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五个“六联体”
符号的也有两个;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十一个“六联体”
的符号只有一个。
由此来看,商周(西周)时期出现在不同器物上的“六联体”
符号的多少,并不是有规律的运用。
把“六联体”
的符号刻写在某种器物上的多少,在于使用者而已。
而不是“非一则两”
的固定模式,即不是一些人所认为的出现一个这种“六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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