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九八章 各有所得(第2页)
就梁王溺杀康子震一案的最终裁定定性为冲动之下的误杀。
对郭冰行为失当,对朝廷命官擅自动用私刑,导致误杀官员的行为,郭冲给出了三大惩罚。
其一,夺梁王亲王之爵,降为郡王爵位。
这个处罚既让人意外,却又在情理之中。
亲王乃第一等爵位,皇室近亲方可授予。
郡王则次一等,也非皇族专享。
臣子功勋卓著者也可分封为郡王。
夺梁王亲王之爵,这其中的意味耐人寻味。
除了本身的爵位降低之外,更颇有些亲变疏的感觉在其中。
其二,罢郭冰剿匪大都督之职,坐镇杭州之权。
责令郭冰搬往京城居住,不得于京外居留。
这一条处罚一出来,很多人顿时有茅塞顿开之感。
对于了解内情的人而言,郭冰这一次虽然逃过了更为严厉的惩罚,但和夺爵相比,这个处罚才更为致命。
先皇在世时,为了保护梁王郭冰,任命他未剿匪大都督去杭州剿匪,准许他在杭州开府坐镇。
这是极大的恩典。
这么多年,郭冰能够安然无恙,便是因为有这道护身符。
这也是郭冲一直耿耿于怀之事。
他一直想将郭冰调回京城,想废止先皇当年的旨意,但一直没有能下定决心,也没找到机会。
特别是杭州海匪一直猖獗的情形下,更是不可能找到理由去这么做。
但现在,郭冲终于找到了这个机会,抓住了郭冰的错处。
郭冰失去了在杭州立足的资格,二十年经营的两浙路终为泡影。
从此后他只能在京城待着,在郭冲的眼皮底下待着。
他有任何不当的举动,都会被抓个正着。
都将无所遁形。
这无疑解决了郭冲内心处最为隐秘的担忧,将郭冰控制在自己手里,比杀了他,或者流放西夏之地更为妥当,且理由充足,不会为人所诟病。
其三,罚银一百万两,充入国库。
责令补交助役银并利息三十五万两。
这一条看似只是罚款,而且其实知道梁王家底的人也都明白,这一百三十五万两的银子对梁王府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
但其实,罚银的表象下隐藏着一个目的。
那三十五万两的助役银才是重点,之前郭冰可是抗拒不交的,郭冲也一直没有干涉。
毕竟这是新法推行中的事情,郭冲不可能责令每一个官员和皇族豪门去缴纳助役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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