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 无论如何(第2页)
冥冥中自有定数吧!
唉,顺子始终都没有时间来为小朵庆祝生日。
可是,我已经不知道怎么阻止小朵找“顺子爸”
了……
一个月后,《法制日报》刊文《从梅掩城引咎辞职说起》。
据报载,沧海市*局局长梅掩城引咎辞职。
原因是其下属临海区*分局局长黄炳坤在统一扫黄行动中故意泄密,导致清查行动受挫。
对于这件事及黄炳坤的错误暂且不论,却说梅掩城“引咎辞职”
,值得称道。
因为像梅掩城这样辞职的官员,时下颇为鲜见。
所谓“咎”
,即过失、错误。
引咎辞职,就是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
由此可见,要做到“引咎辞职”
,从主观上说,起码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于“咎”
要“引”
而不是推,敢于承认自己有过失有错误该负责任;二是对于“咎”
要有“疚意”
,即对过失错误感到内心愧疚痛心。
如此看来,梅掩城的“举措”
可以“达标”
。
引咎辞职之例,外国颇多。
世界上许多国家常有引咎辞职的报道,可谓“家常便饭”
。
在我国古代,引咎辞职的也不乏其例。
众所周知的是三国时,诸葛亮用人不当,致马谡失守街亭。
因此,“挥泪斩马谡”
之后,诸葛亮自贬三级。
古今中外,诸如此类的事例举不胜举。
多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失职或渎职事件,真是屡见不鲜。
诸如:有的豆腐渣工程致死数十人,有的造成经济损失千万甚至上亿元,有的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元受刑事处理的等等,至多查处当事人,而没有任何一级组织受到追究或处理,更不用说有关领导人引咎辞职了。
引咎辞职,早有明文。
1995年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
令人遗憾的是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各地出现的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现象十分普遍。
反而常见官员带病提拔、异地重生。
现在看到梅掩城“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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