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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无论如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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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冥中自有定数吧!

唉,顺子始终都没有时间来为小朵庆祝生日。

可是,我已经不知道怎么阻止小朵找“顺子爸”

了……

一个月后,《法制日报》刊文《从梅掩城引咎辞职说起》。

据报载,沧海市*局局长梅掩城引咎辞职。

原因是其下属临海区*分局局长黄炳坤在统一扫黄行动中故意泄密,导致清查行动受挫。

对于这件事及黄炳坤的错误暂且不论,却说梅掩城“引咎辞职”

,值得称道。

因为像梅掩城这样辞职的官员,时下颇为鲜见。

所谓“咎”

,即过失、错误。

引咎辞职,就是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

由此可见,要做到“引咎辞职”

,从主观上说,起码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于“咎”

要“引”

而不是推,敢于承认自己有过失有错误该负责任;二是对于“咎”

要有“疚意”

,即对过失错误感到内心愧疚痛心。

如此看来,梅掩城的“举措”

可以“达标”

。

引咎辞职之例,外国颇多。

世界上许多国家常有引咎辞职的报道,可谓“家常便饭”

。

在我国古代,引咎辞职的也不乏其例。

众所周知的是三国时,诸葛亮用人不当,致马谡失守街亭。

因此,“挥泪斩马谡”

之后,诸葛亮自贬三级。

古今中外,诸如此类的事例举不胜举。

多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失职或渎职事件,真是屡见不鲜。

诸如:有的豆腐渣工程致死数十人,有的造成经济损失千万甚至上亿元,有的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元受刑事处理的等等,至多查处当事人,而没有任何一级组织受到追究或处理,更不用说有关领导人引咎辞职了。

引咎辞职,早有明文。

1995年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

令人遗憾的是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各地出现的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现象十分普遍。

反而常见官员带病提拔、异地重生。

现在看到梅掩城“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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