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第11页)
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
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法,人民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
自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五百年。
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
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
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厉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
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竞以兼并为事。
收租奇重。
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
田主固然破产了。
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
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
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
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
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
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
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
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峙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
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
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
然在古代,谷物买卖未盛则有效。
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
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
荒歉之时,用以救济。
后周时有惠民仓。
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
宋时又有广惠仓。
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
这都是救济性质。
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
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
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盈余,告贷于官。
官贷之以钱。
及秋,随赋税交还。
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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