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洛琳离职风波3(第2页)
一想到这儿,郝好就有想扇自己脸的冲动。
说到底还是因为年轻没经验的问题。
如果去环宇商贸之前能够先和洛琳好好的谈一下关于证据的问题,也就不会弄成这个样子;
如果那天去环宇商贸之前能够带个针孔摄像头,也不会弄成现在这个样子。
要知道,洛琳到环宇商贸工作不足两个月,还没有发过一次工资,银行发放记录根本就无从谈起。
洛琳怎么可能一次工资都没有领过呢?要不怎么都说无巧不成书呢。
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先工作一个月,这个月的工资要到下个月才发,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次领到的工资,都是上个月的。
环宇商贸当然也不例外了。
更巧的是,环宇商贸公司发工资的日期比较晚,在那天晚上之前,还没有到发工资的日子。
而第二天,郝好就代表洛琳去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环宇商贸当然不可能再给洛琳发工资了。
这又是郝好太过着急而造成的困境。
工资发放记录没有了,员工卡到有,可环宇商贸的员工卡上只有员工姓名、岗位、职务和照片,唯独缺少了最重要的公司印章,那怕是人力资源处的印章也没有。
郝好只能是望卡兴叹。
考勤记录拿不出来,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环宇商贸也不可能提供考勤记录,除非司军脑子进水了。
找环宇商贸的人作证?想都不要想,那是不可能的。
没有人敢冒着失业的危险,为一名前员工证明该前员工曾经是本公司的员工。
那是寿星佬喝砒霜——嫌自己命长。
当然,那些准备离职的除外,可谁想离职,也不是洛琳知道的啊,毕竟她才在那里待了不到两个月,人都认不全呢。
洛琳曾经拿出了毕业时的三方就业协议,问郝好能不能用,但被郝好否决了。
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当时三方达成了协议,环宇商贸同意接收洛琳到自己公司工作。
但是,如果用这份三方协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力还欠缺了不少。
人家环宇商贸完全可以否认,说洛琳跟本就没有来上班。
当然了,三方协议如果只是做为立案的证据,也差不多够了。
前提是立案时,审查人员不会过分的较真。
如果……,如果……,这个世界哪有那么多如果呢,现在再懊恼也是没有用的。
郝好现在需要想个办法,拿到证明洛琳与环宇商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干脆让环宇商贸自己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最好的。
环宇商贸老板司军这儿今天来了一位客人。
如果郝好或者宁丹在的话,一定认识,这位客人就是春天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甘宁。
“甘律师真是年轻有为啊。”
司军握着甘宁的手,不停的摇晃着,“胡宗华律师向我介绍你时,说你能力很强,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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