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4心中有气(第2页)
对这一点,不仅媒体有些不理解,许多居民也不一定清楚,曾家辉觉得这记者故意搞理论方面的弯弯,但又不好言辞批判,如果一个言论不当,香港媒体乱捅出来,那就有口难辩了,他不想围绕这个多说,毕竟属于法律理论方面的一些东西,自己也不是专家学者,哪能样样精通呢。
他淡淡的道:这方面的理论,早就铺天盖地,专家学者论述较多。
我倒是可以举一个例子,让你能有一点直观的感受香港和内地的区别:比如记在街上看见商店一位营业员骂人,写了一篇短文批评这个营业员,营业员完全不认帐,告记者诽谤,而记者也没有记下被骂的顾客或者旁观者的姓名,更没有现场录音,就是说无法举证,而营业员也举不出他没有骂人的证据,这个案子怎么判呢?在香港就要判记者败诉,因为他未能实行真实抗辩,在内地如果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话就应当判营业员败诉,因为他无法证明新闻的虚假。
我要说明的就是,如果将诽谤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的原则贯彻到底的话,对新闻媒介有利,也就是说对保护言论自由有利。
但在实践中,判决上可能会写道:所述新闻没有事实证明,因此新闻构成侵权。
因此我个人认为,无可证实的事实不可报道。
中国司法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里有一个对事实的理解问题。
什么叫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同日常生活中的事实是不同的。
法律认为:能够以证据证明的才是事实。
法官会说:既然新闻媒介报道了一件事,却没有证据来证明,我又怎么能认定你说的是事实呢?比方媒介说一个人贪污,媒介却提不出证据,难道要被指贪污的人自证无罪吗?所以要判处新闻媒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记者算是明白了,青基会为什么会认为打这个官司一定会胜诉。
曾书记,按照你的观点,是否在这次官司中产生了疑问?
当然,最大的疑问是希望工程的许多账目都搬到法庭上审查。
这让我非常不解,从诽谤法的角度上讲,希望工程不需要证明清白,只需要港媒证明希望工程款失踪到哪里了就行了,否则就败诉。
可事实上呢?
记者倒是理解这一点,本案有关被诉方的那位媒体写文的记者不到场作证,确实会让人气愤,我能理解。
我没气愤,只是不理解。
曾家辉的嘴上这么说,但语气早就出卖了自己,本案中,被诉方唯一的证人、记者表示放弃作证,这就是说,港媒对于自己涉讼文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按照法规,被诉方举不出证据证明希望工程有贪污,他写的几段话都没有根据,那么他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可当年青基会对港媒的不实文章发表声明后,港媒却说,如果青基会能够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我们失实,我们愿意更正,他们这是把责任完全颠倒过来了嘛。
任谁也可以听出来,他是心中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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