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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律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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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湖南省作协权保会复律师的函

梁建东律师: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来函悉,兹作复如下:

“纪实文学”

是近十多年来形成的对报告文学(或某种类型的报告文学)的一种称谓。

《辞海》对“报告文学”

的定义是:“文学体载之一,散文的一种。

也是速写、特写等的总称。

直接取材于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真人真事,经过适当的艺术加工,迅速及时地表现出来……”

这个定义是权威的,也是精确的。

不论称之为“散文”

、“速写”

或“特写”

,总之都是“文学体裁之一”

,是文学创作的一种形式;而只要是文学创作(不指文学研究、文学编辑或文学教学),就不仅允许有而且必须有“适当的艺术加工”

,就不能照搬更不能等同于“现实生活”

和“真人真事”

,不应该要求也不可能做到“全部客观真实”

这种“适当的艺术加工”

指在作品主题思想正确、主要的人物和事物属实的前提下,对次要的、从属的人物和情节有所取舍,有所虚构和想象。

至于对通讯报道(新闻报道)的根本要求,则众所周知,是真实和及时,不允许有任何“虚构和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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