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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留香新传4 新月传奇午夜兰花楚留香和他的朋友们(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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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

你说应该怎么样,大概也就是那么样一个样子了。

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想法,如果你一定要那么想,谁也没有法子叫你不那么想。

对不对?

楚留香的身世

有关于这个问题,是最容易回答的,因为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答案。

因为楚留香根本就没有过去,只有现在和未来。

版权问题

在一个有文明有文化有法治的地方,一个创作者的权益,是绝对会受到保护的。

如果他的版权受到损害,对方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楚留香”

的版权问题却是一个很滑稽的例外。

台湾是一个尊重人权、尊重版权的地方,可是因为某一种疏忽,却有很损及有关“楚留香”

版权的地方出现。

一个小说中的人物能够被群众所重视,被群众所欢迎宠爱,造成一股相当大的轰动,使得这个人物的名字能够在娱乐界、影视界,甚至音响唱片界,甚至在服装界、建筑界,都造成一种相当大的轰动,这种光荣,当然是属于大家的。

属于制作群,以及扮演剧中人的演员明星们。

可是这个人物的版权,绝不属于那部电影或是那部电视剧集的制片、导演、演员,就算那个演员是明星也一样,不能例外。

阿嘉莎·克丽斯蒂创造“包洛特”

,柯南道尔创造“福尔摩斯”

,无论哪一个行业,如果要使用“包洛特”

和“福尔摩斯”

的名字,都一定要经过作者本身或者作者亲属、后代的同意,而且要付给他们一笔相当庞大数目作为“权利金”

,无论哪一种行业都不能例外。

伊恩·佛来明创造的“〇〇七”

,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无论哪一行要用“〇〇七詹姆斯·庞德”

作为宣传号召,都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史恩·康纳利”

和“罗杰·摩尔”

是无权做主的,因为他们只不过是饰演这一个角色的演员而已。

楚留香呢?

我笑了。

我只有笑笑,讲起来我可以打官司,而且我可以说我是绝对可以受到法律保障的。

可是我只有笑笑,因为自古以来中国的文人是不喜欢打官司的,打官司太麻烦,太不好玩,肥肥和秋仔却又是那么好玩的人。

除了笑笑,还能怎么样?

可是在一个有法治、有文化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提出来让大家来对准眼睛看一下的。

用眼睛对准来看一下的意思,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希望有关这种事件的各方面也应该用一种非常“文明”

的态度,来“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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