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女子监狱男管教东北张富华 > 第662章

第662章(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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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方律师办公室,她给我倒茶,我问道:“方律师,究竟怎么情况?”

方律师说道:“你坐下,我慢慢和你说吧。”

我说道:“你说。”

方律师说道:“我先说我门律师事务所以前遇到的一个案例。

前年,一名叫廖英的女孩保安说自己被强J。

前年年初,廖英和李昭在朋友聚会中相识。

两人彼此印象很好,互相交换了电话。

随后,两人频频微信。

廖英承认,自己虽然已经有了男朋友,但是对李昭有点好感,那天李昭过生日,邀请廖英出去庆生,邀请了三次后,廖英就应约了。

之后,李昭被朋友灌酒,廖英也被灌酒,李昭喝多了,结束后,李昭就随即带着廖英到KTV隔壁的宾馆开房,廖英也跟着进去了,廖英坐下不久,李昭抱住她,亲她,然后倒在床上。

李昭没想到,事发第二天,廖英去派出所报案,说自己被强J了。

廖英说自己反抗了,还喊了救命,但没人听到,后来就被李昭给强J了。

报案后,李昭被刑事拘留。

检察院以强J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案子无论从案情、涉案金额、当事人身份、社会影响等来看,算不上什么重大、敏感、疑难。

但是那个案子一审阶段就开了三次庭。

因为证据严重不足。

廖英说,她去医院检查了,要李昭赔偿医药费,李昭则认为廖英是开玩笑,廖英开口要医药费,李昭就说,跟我过夜后要钱的女人很多,你是不是其中一个?廖英就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就去报案了。

廖英解释说,如果李昭说喜欢她,如果他给她道歉,承认错误,她想过原谅他,并没有索赔的意思。

这个案子,争议在于,公诉机关认为,李昭将认识不久的廖英带回暂住处,强行发生关系。

遭到拒绝后,咬伤廖英,经鉴定属轻微伤,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J罪。

李昭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

我们的辩护律师提出,能证明有强J行为的直接证据目前只有被害人的一份笔录与一份间接证据即《人体损伤鉴定书》。

同时,廖英笔录的部分重要内容与其他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甚至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

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频密交往,且廖英清楚地知道被告人喜欢她,并希望成为她的男朋友。

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廖英对李昭是有感觉的,在这个前提下,自愿接受邀请独自前往被告人参与生日聚会,李昭带她去宾馆她并没有拒绝。

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廖英至少是半推半就的。

从鉴定结果看,只有一点咬伤,而这个咬伤,李昭解释,是调情。

真相,可能就隐藏在两人的通话短信中。

案发当天,廖英向李昭发出短信,廖英是否存在敲诈或短信威胁。

我们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提取被害人和疑犯手机的短信内容,却没有得到批复。”

我认真的听完后,问:“那后来呢?”

方律师说:“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了犯罪。

判定李昭强J罪。”

我说:“靠。

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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