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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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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时,又置于泉州和密州的板桥。

其法:海船载货来的,先十税其一。

而香药和宝货两种货物,则必须卖给官,由官再发卖。

其出海的商人,则雍熙中曾诏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此外又有合了许多零碎的收入,以成一笔进款的,便是经总制钱、月桩钱、板账钱等。

“经制钱”

起于徽宗宣和末,陈遘经制七路财赋,收“印契”

、“鬻糟”

之类的钱,一共七种,以成功一种税入,因称为经制钱。

“总制钱”

则高宗在扬州时,四方贡赋不入,乃收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两广八路的税(如增加酒价和卖糟的钱,典卖田宅的税和牙税等),领以宪臣,收以通判。

因绍兴五年,命参政孟庾提领措置,以总制司为名。

就称这一笔钱为总制钱。

“月桩钱”

则绍兴二年,韩世忠驻扎建康。

宰相吕颐浩、朱胜非,令江东漕臣,每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而漕臣再摊派之于州县。

所取的,也大概是这种不正当的收入。

“板账钱”

,亦起于南渡以后,其不正当更甚。

《宋史》说:“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靡费。

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人,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

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

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

他如此类,不可遍举。”

大概这种苛税之兴,都是起于唐中叶以后,历五代而愈甚。

宋朝虽说蠲除烦苛,毕竟没有蠲除得尽。

而到后来,财政的困难,却和唐五代时相等,自然驾轻就熟,种种的苛税,同时并作了。

所以我说:唐代的藩镇擅土,实在叫中国的税法起一个大变迁。

金朝官卖的东西有: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盐十种。

而以盐为首。

其法:亦由官卖之于商人,而给以“钞”

、“引”

,行盐各有界域。

征商之制,亦有关税和商税(金朝的税法,大概是因仍于宋的,无甚特创的制度)。

元朝的盐,以四百斤为一引,行盐亦各有郡邑。

有由商卖的,亦有由官设盐铺的(大概是交通不便的地方,商人莫肯前往)。

又有验户口多少,输纳课钞的(这种法子,也起于五代时候。

其初是官把盐按户勒销。

到后来,则并不卖盐,而这一笔钱仍旧要出,就变做一种赋税。

再到后来,则出了这一笔赋税,而官仍旧要禁榷盐),则谓之“食盐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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