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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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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余之人,《王制》说:“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途弗与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是今文家言。

《周礼》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是古文家言。

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周礼》: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

。

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

《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

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

至于“凿颠”

、“抽胁”

、“镬亨”

、“车裂”

、“腰斩”

、“夷其族”

、“夷三族”

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

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它是戎翟之俗。

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

所以我说它是别一法系(关于秦朝的刑法,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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