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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章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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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钟听得这一声呼喊,方才从思索中回过神来,喝道:“什么事?”

衙役道:“回老爷的话,杨大人让小人将这个交给大人,还说这个对大人断案有莫大的帮助?”

况钟一楞,道:“还不拿上来?”

衙役双手将那纸张递了上去,况钟一把接过,低头来,与那衙役神情一般无二,况大人也对这几句话儿摸不着头脑,嘀咕了半响,仍一无所得,不得不暂时放下,还有字儿,便顺着去,问之识者,多说是词讼四六分问,方息得讼。

谓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

与原告以六分罪,亦必与被告以四分。

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

然此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

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

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讼繁兴矣。

??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

四六之说,乡愿之道,兴讼启争,不可行也。

这句话显然比起上面一句要好理解的多,单就这句话的意思来乎只有反对和稀泥,但其真正过人之处在于,基于对司法的理解和对效率的关注,身为知府,身为县令,大可赞同今日为许多”

为权利而斗争”

者所诟病的”

息讼”

,因为司法的功能就在消除社会的纷争;但息讼不等于”

畏讼”

,也不能”

和稀泥”

,这话儿的用意,在公堂上的确可以得到验证,如真正有效的”

息讼”

就是要在全力听讼的基础上依照案情是非曲直严格执法,”

和稀泥”

注定引发好事者的不当利益追求--健讼,”

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

,结果恰恰与一味主张息讼的裁判者的预期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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